杨宝海律师亲办案例
一辆农用车引发的连环诉讼
来源:杨宝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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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农用车引发的连环诉讼
作者:高玲 吴珲  
 河南籍年轻人文**在北京为全家人的生活打拼,虽然年纪轻轻,但文**的驾驶技术非常老练,雇主张*宪放心地将自己的小客车交给文**,让其运送货物。文**年迈的双亲、妻子以及幼小的女儿都与他生活在一起,团结的家庭总能让文**在工作之余倍感温馨。他不曾想到过,一辆来自二手车市场的农用车,会在两年之后给家庭带去那么大的冲击……
二手农用车买到手
时间回到2008年12月,一个寒冷的清晨,天津邦均二手车市场。农民张*在几个朋友的陪伴下正在车市里购买汽车,不久他看上了一辆河北牌照的农用车。
“这车是你的吗,多少钱?”张*向卖主问道。
“不是我的,不过这又有什么关系,这车新着呐,行驶证、购车大票、保险单都有,六万六,不二价!”卖车的是一个程姓年轻人。
张*看见行驶本上写的是一个叫做“潘**”的名字,心想之前也见过别人开着没过户的车,也都安然无事,又检查了车子,并未有什么毛病。“那就成交!”张*当场将款项付清,当天就把农用车开回了家。
回家之后,张*发现车辆的保险已经到期了,本想找卖车的问个清楚,没想到此人早已不知所踪,张*也并未往心里去,便托朋友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兴隆支公司替这辆农用车上了保险。此后,便用这辆车农用车替自己干活,车辆过户的事情也逐渐忘记。
图快进入高速引车祸
2010年的4月,张*的大姨找到张*,让张*帮忙盖房子,张*二话没说就答应下来,之后因为需要准备盖房用的沙子,张*便让发小王**替他拉沙,用的正是那辆张*购买的二手农用车。
2010年4月9日晚,王**开车拉沙回村,因为着急回家,有近二十年的驾龄的王**决定走高速,“大不了不让进再掉头”。抱着这样的想法,王**驾车驶向了京承高速北庄入口,和往常一样,收费员依旧是面无表情的将收费卡交给了王**、绿灯亮起、放行通过。“这通行券上怎么打的是蓝鄂R78333,和实际车牌怎么不一致?”王**想着。转瞬间,车子已经驶入高速主路,正欲加速,突然王**感受到一阵前所未有的撞击……
当交警赶到时,展现在交警眼前的是一辆车头完全扭曲损毁的小客车和车尾受到撞击的农用车,小客车的驾驶者名叫文**,已经送往医院抢救;王**并未受伤,只是呆呆地站在事故现场。
不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客车驾驶者文**与农用车驾驶王**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文**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王**驾驶的农用车速度不够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此时,文**因为伤势过重离开人世已有40多天,其伤心欲绝的父母和身怀六甲的妻子已经返回河南老家。张*未想到,自己即将卷入一场连环诉讼中……
各方索赔致连环诉讼
正当张*逐渐淡忘这起事故的时候,2011年11月的一天,张*收到了两份法院的传票,要求其在指定的日子前往法庭应诉,原告分别是张*宪以及死者文**的父母、妻子以及两个未成年的子女。
张*宪是文**生前的雇主,也是文**所驾驶的车辆车主,他认为,王**不应该驾驶张*的车出现在高速上,因此向对方索赔事故带来的损失;而吴*虹等人则是死者文**的家属,吴*虹在文**死后不久为文**生下小女儿文颖颖,他们要求张*赔偿因为事故而给他们家庭带去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想到自己生平从未与法院打过交道,张*心中闪过一阵忐忑……
一个月后,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了,张*被判赔偿小客车车主张*宪两万余元;赔偿文**家属39万余元。4月份事故发生之后,张*已经无力负担养车费用了,别人和他说有意想买这辆农用车,于是张*便将车卖了,如今养家已是问题,还要负担这笔天文数字般的赔偿费用,张*陷入了一筹莫展中……
很快,法院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就到了,法院的执行法官找到了张*,要求其尽快履行对文**家属的赔偿费用,可家中的经济条件根本无力偿付这笔赔偿费用。“既然张*宪可以起诉你,你为什么不可以起诉张*宪呢,他那边不也把你那车损坏了嘛!”就在张*感到没有办法时,同村的朱*红这样提醒他,“是啊,我怎么没想到这点呢?”,“而且你还可以起诉高速公路,他们让你的农用车上高速,而农用车是不能上高速的,他们对这起事故也有责任啊!你让他们多赔点,然后你把这钱转给文**家属,不就行了吗?”“谢谢老哥啊,那我就这么办!”张*一拍大腿,决定到法院分别起诉张*宪以及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并请朱*红做自己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张*宪支付自己因为事故而产生的拖车、修车费用;要求京沈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费用27万余元,即张*对文**家属的赔偿款的70%,理由是高速方面未尽注意义务,放行其农用车辆进入高速。
庭审过程中,张*宪表示因为交通大认定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所以自己同意赔偿张*因为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张*宪赔偿张*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共计8200元。
而未曾料到会成为被告的京沈高速公司对张*的诉求则采取了强硬态度。理由一是认为张*非车主,车辆从未过户至张*名下;二是由于事故车辆外型与普通货车相似,而且当时是夜间,收费员从肉眼无法做出精确判断,本方已尽到注意义务,至于为何通行券上显示车牌号为“蓝鄂R78333”,京沈高速的代理人解释这是因为当时夜间车辆开启了大灯,导致监控系统的识别效果不佳才出现了这种情况。京沈高速公路公司提交了一组事故现场的照片作为证据。
张*坚持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低速货车(即“四轮农用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七十公里每小时的规定,高速公路放行农用车辆进入高速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证明自己购买了这辆农用车,张*找来了当时陪同自己购车的朋友作为证人,甚至试图寻找潘**,但未果。张*提交《买车协议书》、购车发票等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陈某在为张*帮忙时与京沈高速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强制性规定,该服务合同应为无效。作为事故发生时该农用车的实际控制人张*,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京沈高速分公司对上述规范亦应明知,但存在难以区分该车是否属于准入范围的客观障碍。综上,应由原告张*对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京沈高速分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人民币7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就在法院审理张*诉京沈高速一案的过程中,小客车车主张*宪以及死者文**的家属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是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理由同样是认为京沈高速方面没有尽到义务,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场有关农用车的纠纷,仍旧在继续……
法官提醒
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甚至超过战争。就本案而言,一辆农用车上高速这一举动给两个家庭带去了巨大痛苦以及沉重的心理负担、经济负担。尤其是对死者文**家属而言,小女儿自降生时即没有父亲,实在令人痛心。高速公路有别于一般公路的最大特点就是快速通过的功能。但快速通过的同时也带来的危险系数的增加,因此,对于缔结高速通过服务合同的双方均应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机动车驾驶者应该熟知高速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严格依照规定行事,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图一时之快,导致难以挽回的后果,明知故犯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高速服务,应该在缔结服务合同中对服务的对象、服务的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和甄别,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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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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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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